编辑同志:
今年元月起,北京进行“一户一表”电表的改造工程。2月15日,我全家从外地回到北京家中,一进门便闻到一股异味,发现这异味是由于断电造成的冰箱物品腐烂,这次断电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我们找到房产物业管理人员,经查是空气闸掉闸引起的。在物业管理人员将轻轻一捅就能拿下来的电表外壳准备安上去时,没曾想又碰掉了空气闸,这就是说,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去动楼道里的电表,都有可能弄掉另一家电表的外壳而造成掉闸,而交给每户开电表的钥匙,因外壳的不固定而形同虚设。
事情发生已经一个多月了,可是却找不到事故的责任者。房产所属单位以及由房产单位找的承担一户一表改造施工任务的北京宣武区正大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均不承担其责任。施工单位一位负责人说:“这件事房产单位有责任。我们工程无质量问题,因东西是供电部门的,谁动你的表,你找谁去。”
时至今日,我们仍找不到造成这次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故去信给贵报,希望能告诉我们怎么办?
读者陶涛
陶涛:
您好!来信收到,对您信中所提问题,基于你介绍的情况,作如下分析供参考:
假设导致你家财产损失的原因,是由于外置电表中空气闸掉闸引起,并电表外壳易脱落是造成前述情况的唯一原因,你来信中问题应从用电合同来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十章,供用电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属于双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各自承担不同的义务,相应享有各自的权利,供电人承担向用电人供电的义务,同时有收取供电价款的权利;用电人拥有用电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用电价款的义务。《合同法》第177条,规定了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用电设施方面各自的维护责任。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维护责任由谁承担应根据供电人与用电人签署的合同确定。如果在合同中,上述安装维护责任由供电人承担,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维护责任由用电人承担,因维护不当造成损失只能由用电人承担。
对于你信中的问题,建议查找北京市关于供用电特别是用电计量装置的归属、安装及维护方面的规定,对照供用电合同,找有关部门交涉。
如果没有相应规定,或没有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合同没有相应约定,可向供电人反映情况寻求解决办法。(王辉)